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春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曾春蓮於民國92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3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512,527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