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該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及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2.在職證明、勞保證明及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