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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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5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賴澤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 陸拾參 萬柒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參拾壹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6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肆佰元,第二期伍佰元,第三期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