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812號聲請人 張秀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HAQUOCHUY即 何國輝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惟附表並未記載利息起算日)。
二、提出相對人HAQUOCHUY即何國輝之居留證影本(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相對人「HAQUOCHUY即何國輝(護照號碼:M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