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柏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柏有犯搶奪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賴柏有前犯搶奪等13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判處罪刑,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嗣由本院移由聲請人指揮執行,旋於101年8月21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
二、聲請人以受刑人在執行期中,配業第4工廠,作業依課程標準完成,遵守規定、服從管教,有固定住所及謀生技能,可適應社會生活,認無繼續執行前項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檢具法務部泰源技能訓練所103年8月12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各1份等件,聲請免其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