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8號
法定代理人 吳信興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俊信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萬5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