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權人 劉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智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黃智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156號債權人 劉美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智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黃智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