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德文曾與告訴人 黃祥倫 有糾紛,竟基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群組內,公開發表附表所示之內容,不實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時間

群組

內容

1

112年5月19日

13時45分許

Line社群:高雄好市多好康社群

「他可能以賺代購費維生的...大家不要去沾到髒東西啊」等語

2

112年5月26日

13時16分許

同上

回覆告訴人的背影照片稱:「髒東西出沒?」等語

3

112年4月28日

10時2分許

同上

「噁心的賺代購費的動物」等語,並上傳告訴人照片

4

113年1月17日

22時49分許

Line群組:《好市多》+《小港飛機路面交小群組》

被告張貼之對話紀錄擷圖內稱告訴人「好像流鶯一樣」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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