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德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德文曾與告訴人 黃祥倫 有糾紛,竟基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群組內,公開發表附表所示之內容,不實指摘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附表:
編號
時間
群組
內容
1
112年5月19日
13時45分許
Line社群:高雄好市多好康社群
「他可能以賺代購費維生的...大家不要去沾到髒東西啊」等語
2
112年5月26日
13時16分許
同上
回覆告訴人的背影照片稱:「髒東西出沒?」等語
3
112年4月28日
10時2分許
同上
「噁心的賺代購費的動物」等語,並上傳告訴人照片
4
113年1月17日
22時49分許
Line群組:《好市多》+《小港飛機路面交小群組》
被告張貼之對話紀錄擷圖內稱告訴人「好像流鶯一樣」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