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72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洪勝海 被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長龍 被告 蔡郭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66萬6,652元,及其中新臺幣533萬3,324元自民國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其中133萬3,328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計算之利息,暨前揭本金部分自110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長龍農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龍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19日,邀同其負責人即被告蔡長龍及被告蔡郭照為連帶保證人,與伊成立授信契約(下稱系爭授信契約),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於同日依前開授信契約約定,分別向伊借用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期間及利息各如附表所示,且約定如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長龍公司自110年6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經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伊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66萬6,652元,及其中533萬3,324元自110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計算之利息,其中133萬3,328元自110年
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5計算之利息,暨前揭本金部分自110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各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郵局存證信函、購買票品證明單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雖另聲明請求前揭本金部分110年6月19日之違約金,惟兩造約定之繳付本息期日為每月19日,被告長龍公司係自110年6月19日起始未還本及繳息,故違約金起算日應各自110年6月20日起算,原告請求110年6月19日之違約金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鏡瑜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尚餘債權本金│借款期間│利息(週年利率)│├──┼─────┼───────┼─────────────┼───────┤│1│800萬元│533萬3,324元│109年5月19日至112年5月│自110年5月19│││││19日(每月19日繳付本息)│日起2.7%│││││││├──┼─────┼───────┼─────────────┼───────┤│2│200萬元│133萬3,328元│109年5月19日至112年5月│自110年5月19│││││19日(每月19日繳付本息)│日起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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