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新城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秉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威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蓋有聲請人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威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提供之身分證字號多一碼,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請提出所有權人陳威成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之13」,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威成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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