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97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高邑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邑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高邑事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高邑事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德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