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葉世明 即 廖素珠 之繼承人
葉惠娟 兼廖素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葉世明應於繼承廖素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葉惠娟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