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申威(原名: 申鴻藻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其現行工作、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為何,及提出之薪資明細表係何公司所提供,並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併應陳報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應說明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該等家人是否分擔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等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民國105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民國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支出其受扶養人 申丕英 、申 李吉美申傑文 扶養費用之計算依據(含項目及金額),並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費證明、保險單等)。並應陳報申丕英、申李吉美及申傑文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及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申丕英、申李吉美及申傑文之扶養費用,聲請人並應說明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 陳金鳳 )、申丕英、申李吉美及申傑文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4年度、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因故無法提出其他扶養義務人之上開資料者,亦應陳報該等其他扶養義務人(包括但不限於「陳金鳳」)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必要生活費用、扶養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伙食費新臺幣(下同)9,000元,請說明每月支出伙食費數額何以高達9,000元?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伙食費之數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六、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水費207元、電費1,813元、瓦斯費1,015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數額「各」為多少?併請提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
七、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行動電話費1,555元,請說明目前有支出高額行動電話費之必要性,並請說明除每月支出高額行動電話費外,有何必要支出金額高達1,000元之室內電話費,並應提出室內電話費之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804元,惟聲請人住所地為台北市大安區,且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年工作之竹間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請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之迄點為何係設於內湖國防醫學院。
九、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信用卡債務、信用貸款」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又聲請人陳報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497萬6,000元、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債務2,344萬1,943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其與百納貿易有限公司有何關係、擔任保證人之原因、經過、何時無法清償、未清償金額,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系爭房地外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5年1月22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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