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豐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5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豐智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2行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補充為「蘇豐智曾於民國90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61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95年3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嗣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2年4月27日,甫於99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蘇豐智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上述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之物,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均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其所竊財物業據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自稱國中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5517號被告 蘇豐智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縣林園鄉○○村○○○路5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豐智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99年5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99年11月24日11時45分許駕駛其姐 蘇芬萍 所有車號000-000號機車至 謝和祥 所有位於高雄縣林園鄉○○村○○路193巷5-3號之冠鈺機械工程公司前,見該工廠大門口內置有5支圓柱合金鐵心(總重200公斤,價值新台幣6,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該公司(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上開5支圓柱合金鐵心,得手後將所竊得之5支圓柱合金鐵心搬至機車腳踏板上,在準備離去之際為謝和祥發現並制伏,經報警前往處理,當場扣得上開5支圓柱合金鐵心。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蘇豐智於警詢及偵│被告確於犯罪事實欄所│││查中之自白│示之時、地侵入冠鈺機││││械工程公司營業處所竊││││盜之事實。│├───┼──────────┼──────────┤│(二)│證人謝和祥於警詢中之│被告確於犯罪事實欄所│││指訴│示之時、地侵入冠鈺機││││械工程公司營業處所竊││││盜之事實。│├───┼──────────┼──────────┤│(三)│車號000-000機車車號│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查詢重型機車車籍1張│之時、地駕駛其姐所有││││車號000-000機車至冠││││鈺機械工程公司之事實│├───┼──────────┼──────────┤│(四)│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林園│被告確於犯罪事實欄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示之時、地侵入冠鈺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械工程公司營業處所竊│││及現場相片3張│盜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檢察官楊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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