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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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柏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俊男 代理人 李孟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昭誼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111號編號股票種類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100,000股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2NF0000000~92NF0000000、99NF0000000~99NF0000000373,700,000210,000股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92NF0000000、99NE0000000~99NE0000000、99NE0000000~99NE000000048480,00031,000股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92ND0000000、99ND0000000~99ND00000002727,0004零股第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11、92NX000012、99NX000051、99NX0000524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