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高翠玉 被告 陳志柔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志柔被訴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業經刑事判決就原告高翠玉據以訴請被告陳志柔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恐嚇危害安全犯嫌部分,諭知上訴駁回(即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均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