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70號聲請人漢泰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士堡 代理人 張堯珈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日晟支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康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守堂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113年3月29日762,300元B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