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886號
上 訴 人 沈忠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
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9,74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