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33號
聲請人三卓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盛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沈世儒┌───────────────────────────────────────┐│附表:(本票)101年度除字第43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三卓工程顧問股│ 昱盛 營造股份有│98年3月10日│1,454,047元│TH084946│││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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