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0號原告 張明鎮
張義昌 張明源 被告 楊慈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開地面積為2,1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60元,原告3人應有部分均為15分之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048元【1602,157615】,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