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4號原告 鄭宇倫 被告 何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本院亦無其他具有特別審判籍之情形。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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