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世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49,981元整,及自起息日94年09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0,060元整,及其中本金24,900自起息日108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9,881元整暨自95年0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王世順於93年08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9,92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世順│自民國94年9│至民國104年│年利率百分之20│││49,981││月21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月1日起│││├──┼───┼─────┼──────┼──────┼───────┤│002│新臺幣│王世順│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24,900││12月13日起│││││元│││││├──┼───┼─────┼──────┼──────┼───────┤│003│新臺幣│王世順│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1│││59,881││月20日起││.5│││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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