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謝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12年度除字第0000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2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3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4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5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6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7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8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009眾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