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 謝諒 獲送臺北郵政1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斜坡德 等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斜坡德等人間之本院86存字第12號及86存字第883號提存事件,因聲請人未執行或未實際執行,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既主張未對相對人為執行,則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人得持未執行證明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自無庸另行聲請本院裁定,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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