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1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鵬瑜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献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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