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8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34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七號
原告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張萬傑 律師
乙○○被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金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簡信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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