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7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蘇龍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國安 (民國111年11月24日死亡)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然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得續行強制執行;但是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6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5日聲請對債務人鄧國安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鄧國安已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債務人鄧國安已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