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1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李金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雪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13,288元(計算式:3161×8008=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劉麗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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