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即告訴人丁○○被告甲○○
乙○○丙○○戊○○右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法官迴避,限於當事人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係指檢察官或自訴人及被告而言,亦為同法第三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告訴人,其聲請法官迴避,核與前開規定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聶齊桓法官帥嘉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