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5號

原告A01

A002

A03

上列原告與被告A04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次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旨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3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關於被繼承人A05遺產之繼承登記後再分割遺產,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且被繼承人A05之遺產是否僅有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被繼承人A05遺產之分割方法等事項,均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進而命原告繳納裁判費,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被繼承人A05除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是否仍有其他遺產尚未分割?

(二)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

(三)被繼承人A05之遺產清冊(應詳實記載每筆遺產及其價額與分割方法,若為不動產,應一併提出土地或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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