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菸酒稅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平和光酒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庭卉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張興東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稅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7年3月1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