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8號債權人 劉葉 柡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慶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權人 劉葉柡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借款新臺幣3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明細或匯款憑証影本)。㈢得為全部請求之依據或分就已屆期與未屆期部分更正請求金額。此項裁定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5年9月22日。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年10月2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