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林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間因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