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8號原告嘉辰興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峯 上原告與被告 林水間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1,940元(計算式:面積102.41㎡×111年公告土地現值68,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3,481,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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