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蔡紳濬
被 告 師 貴平 原住基隆市○○區○○○路○○○○○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三十一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