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31號原告 黃慶雲
黃慶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翠紅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