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
號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刑保字第九六000二八二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在案。
三、茲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林昌義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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