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中簡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8號原告 周勇志 被告 邱宗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中簡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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