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4號原告 李珈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揚名陳小琪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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