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邱翊軒
被告 李皆亨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皆亨所涉竊盜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4115號為不受理判決,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