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邱翊軒

被告 李皆亨 (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皆亨所涉竊盜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4115號為不受理判決,惟關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且原告已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有本院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李敬之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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