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秀蘭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 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抗字第110號裁定自99年5月20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自99年7月1日起於高雄市莒光市場受雇為 陳予青 販售饅頭,99年7-10月份總薪資所得均為新台幣(下同)17,000元,98年度之申報所得為0元,名下無登記財產等情,業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雇主開立之切結書及前揭月份之給付薪資證明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可證。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3,1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297,600元,清償成數為20.07%,於每月1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並提出有資力之 黃秀珊 為保證人擔保其更生方案之履行。按衡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應以最近之收入能力為基準,並予以減除債務人無法避免之公法上納稅義務及勞健保費用等,方能真實體現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本院參酌聲請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約為17,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3,100元後,每月僅剩13,9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因尚與前配偶育有一名無財產亦無收入之未成年子女(00年00月生),而前配偶名下僅有一筆5,000元之投資,其96-98年度稅後所得分為218,252元、90,900元及0元,有渠等之96-97年度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配偶之9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雖聲請人陳稱目前係由其獨力扶養,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故如按民法第1115條第3項及第1119條規定依近兩年資力計算,聲請人須負擔約3/4之扶養費,又聲請人現既未陳報居住方面之支出,則其每月當可節省約20%之居住開支,復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11,309元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約6,833元,則聲請人每月至少應支出14,171元(11309×80%+6833×3/4),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明顯略低於前開標準總和,堪認聲請人有縮衣節食以盡力清償之誠意,且聲請人提出有資力之黃秀珊(名下有一房二地)為保證人擔保其更生方案之履行,故應屬合理且有履行可能性。是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還款金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聲請人並無恆產,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8年清償額│├────┼─────┼────┼────┼─────┤│台新銀行│654663│44.14%│1368│131328│├────┼─────┼────┼────┼─────┤│臺北富邦│44759│3.02%│94│9024│├────┼─────┼────┼────┼─────┤│大眾銀行│93606│6.31%│196│18816│├────┼─────┼────┼────┼─────┤│花旗銀行│83901│5.66%│176│16896│├────┼─────┼────┼────┼─────┤│中國信託│45983│3.1%│96│9216│├────┼─────┼────┼────┼─────┤│國泰世華│124593│8.4%│260│24960│├────┼─────┼────┼────┼─────┤│遠東銀行│134090│9.04%│280│26880│├────┼─────┼────┼────┼─────┤│新光銀行│105440│7.11%│220│21120│├────┼─────┼────┼────┼─────┤│萬泰銀行│61363│4.14%│128│12288│├────┼─────┼────┼────┼─────┤│澳盛銀行│134665│9.08%│282│27072│├────┼─────┼────┼────┼─────┤│債權總額│1,483,063│清償總額│3,100│297,600│├────┼─────┴────┴────┴─────┤│清償成數│約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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