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幸怡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郭眉萱 律師被告 許朝翔
如邑菓菜行即 楊芊邑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許朝翔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