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建志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何乃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湯郁琪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95年間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後,曾按期繳納至何時毀諾?又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已與全體債權人成立個別協商?每月應繳納之總額為何?(應詳列計算式),並說明聲請人分別自何時起未依約清償及無法清償,且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之原因事實?應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二、聲請人陳稱聲請更生前兩年,每月打零工之收入約2萬3千元乙節,請具體說明聲請人自95年協商時起至今所任職處之名稱、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天數、計薪方式,並提出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方式,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提出聲請人95、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李莉華 95、96、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子女之工作狀況、工作種類及現有工作,應提出99年8月迄今收入證明文件到院,另請說明聲請人之子女有無給付聲請人扶養費用。
五、應提出聲請人及配偶李莉華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於財產狀況說明書中記載房屋租金每月8千元,與配偶共同負擔,故每月應分擔4千元等語,惟依其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所載房租每月為1萬8千元,請說明聲請人每月租金之數額究為多少?
七、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付租金之繳納證明文件(如係匯款給付應提出匯款單據、存摺等,現金給付應提出房東所出具之收付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與聲請人所同住之人為何?每人分擔之房租費用為何?又聲請人自何時起居住於租賃處?聲請前2年迄今居住何處,如係租賃他處亦請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及租賃契約書。
八、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5000元、通訊費1000元、水費50
0元、電費700元、瓦斯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之相關繳費單據或證明文件,並說明與同住之人如何分擔水電瓦斯等共同家庭生活費用(應詳列計算式)。
九、說明聲請人全戶自99年8月迄今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