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192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甲○○曾於民國九十年˙˙執行完畢」,應更正補充載為「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嗣經假釋後,又經撤銷假釋,殘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十八日),復於九十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嗣經接續執行上開殘刑及應執行刑後,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假釋出獄,甫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及證據欄應增載「並經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在卷」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曾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嗣經假釋後,又經撤銷假釋,殘刑為有期徒刑五月十八日),復於九十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確定,嗣經接續執行上開殘刑及應執行刑後,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假釋出獄,甫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4年8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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