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 高蔭菊 被告 陳世達
徐詠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9年度易字第334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書記官邱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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