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張力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張力生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扶助律師
接案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及中
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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