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8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8年度訴字第88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政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榮賓書記官蘇鈺婷通譯李佳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周政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周政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0
4年12月7日執行完畢,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
5年1月12日以105年度戒毒偵字第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8月21日晚上10時許,分別基於施用第一集、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在新竹縣關西鎮某處車內,先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再隨即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 於108年8月21日晚上9時50分許,在新竹縣○○鎮○○路○段○○巷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注射針筒1支,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件經檢察官侯少卿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蘇鈺婷
法官王榮賓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蘇鈺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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