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劉一芳劉宇軒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聲請狀聲明之部份,其中違約金計算為「自民國94年10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則此上開利率係指按年息19.71%計之?抑是按年息15%計之?抑或分段計算?請具狀釋明之?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6日遷移住所至「屏東縣○○鎮○○里○○路○段○○○號」,故請將債權讓與通知重新送達債務人之住所地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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