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八年執聲字第三七0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確定後,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三八五一二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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