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日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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